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类型

发布时间:2023-12-04 点击:156
中国航运商法:对海运货物种类和内容的解释。商法包括合伙法、独资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一系列内容,在此,我将为大家讲解一些海商法的考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是基于装货港的位置。同一**不同港口之间的运输是国内货物运输,又称沿海货物运输,而从一国港口到另一国港口的货物运输是**货物运输。在我国,两个合同中使用的运输单证不同,适用的单证也不同。
二、班轮合同和租船合同。这是一个基于不同形式合同的划分。定期运输是按照固定的班轮运输计划和港口隶属关系的固定顺序进行的。在班轮运输中,提单通常被用作口头或书面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据。运输不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的,而是按照出租人和承租人特别约定的条件进行的。在租船运输中,双方签订租船运输合同。共同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但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只包括航次租船合同,第六章“租船合同”规定了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三、散装货物运输合同、一般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箱运输合同。这是根据所载货物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所谓散装货物,是指粮食、糖、油等货物在装船前没有包装,而是直接装在船舱内或由货舱隔开的小舱室内的货物。所谓杂货,是指包装成件或自行计数的货物,如一箱衣服、一辆汽车等;所谓集装箱货物,是指装在集装箱内的货物,是一种新型的包装运输工具。